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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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全国 |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结构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拆除工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授预案。
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